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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家政:孩童独自去厨房碰翻开水被烫致9级伤残

在海口府城镇一套四室一厅的房子里住着两户人家,两家共用一个厨房。2011年底,其中一户的孩子从房间里去找正在厨房做饭的奶奶,却不慎碰倒了邻居搁在过道边的一壶开水,最终因烫伤住院50多天,导致9级伤残。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邻居李莲承担各项赔偿款32309元。

刘丹夫妇与李莲曾共同租住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一套四室一厅的房子里,两家人共用一个厨房,本来一切都相安无事,但却因为一场意外闹上了法庭。

2009年,刘丹夫妇的儿子小文出生了,却在两岁多时被厨房过道里的一壶开水烫伤了。意外发生在2011年12月21日中午,小文的奶奶与另一 住户李莲都在厨房做饭。小文当时正与刘丹在一起,但刘丹临时要去趟厕所,便让小文去厨房找正在做饭的奶奶。然而,刚进厕所的刘丹却忽然听到了小文的放声大 哭。原来,小文在经过厨房过道时,碰倒了李莲放在一个纸筒上的一壶开水,全身多处被烫伤。

随后,小文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2月11日之间,小文都住院治疗,住院天数为52天,共花医疗费为3.66万余元。出院后半年内,小文陆续去医院复诊,又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

在小文需要做植皮手术之前,李莲曾给了小文父母5000元。

但双方就小文烫伤的责任纷争不清,赔偿问题也无法达成一致,小文父母将李莲告上了法庭,希望李莲赔付小文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一审诉讼过程中,经鉴定小文所受损伤致双下肢瘢痕面积占体面面积9.2%,为九级伤残。随着小文的生长发育,瘢痕挛缩将影响关节功能,届时需要手术切疤植皮,需要住院手术费3万元左右。

一审琼山法院认为,本案中已无法查明李莲的开水到底放在厨房的什么位置,但通过庭审查明可以确定的是,小文确实是碰倒了李莲的开水被烫伤的。李 莲应当知道开水有烫伤他人的潜在危险,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他人遭受这种不合理的危险。因李莲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将开水壶放置在了足够安全的不足以 让小文碰到的位置,所以李莲对于小文的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小文所造成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小文在受伤时尚未年满十周岁,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小文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但因小文母亲的 疏忽,使小文处于一种看管不力的情况,导致其在厨房被李莲所放置的开水烫伤。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考虑由小文父母和李莲对小文所 造成的伤害各承担50%的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李莲称,当日,她与小文的奶奶在厨房做饭,本来在房间的小文却跑到厨房找奶奶,要拿阳台上的食物,被其奶奶一 推,后退碰到李莲放在厨房一边地板上的开水壶(下垫约十多公分的纸筒),才被烫伤。李莲放置开水壶,小文奶奶是看见的,她完全能预见将小文后推会造成伤 害,所以奶奶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意外的主要责任人。

小文的监护人称,两家人共用出租房内的一间厨房,每家有一个单独的灶台做饭,但厨房的通道共用。事发当天,李莲从一楼打来一壶开水,把开水壶放 在厨房过道的纸筒上后,就出去拿拖把。当时小文的奶奶正背身做饭,根本不知道李莲将开水壶放在过道中间。而此时小文正好来找其奶奶,无意中碰倒开水壶,被 开水严重烫伤。听闻哭声后,李莲才赶到厨房,并一再表示没想到会烫到小孩。小文监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将责任“对半开”有失公允,应由李莲承担全部责任,也向 法院提起上诉。

经海口中院审理认为,小文一家与李莲共用一间厨房。小文在两家共用的厨房中碰倒了李莲放置厨房的一壶开水,导致全身多处被热水烫伤,李莲对小文 的烫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在一、二审的庭审中,双方均对开水壶放置的位置说法不一,但无论李莲的开水壶放置在厨房的什么位置,小文被其 烫伤确为不争的事实。李莲作为成年人应预见到开水壶放置不当有烫伤他人的潜在危险,却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将其放置到两岁幼儿能触及到的位置,故本院认定 李莲对小文的烫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文的父母未尽其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责任,具有监护过失,对年仅两岁的幼儿看管不力,致使其跑到厨房碰倒 了李莲家的开水壶造成烫伤,小文的父母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一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对小文的烫伤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该认定划分不当。小文是年仅两岁的幼儿,其监护人应对小文的照顾细致周 到,做到随时监护,对其活动的场所及其行为均予以限制,不能让其到不安全的场所或从事危险的行为。本案中,小文离开监护人的监护,独自跑到厨房,而厨房对 于像小文这个年龄段的幼儿来说是个不安全的场所,其中的液化气罐、燃气炉、热汤、水、油锅及厨房刀具等利器的危险存在,稍有不慎,即会对幼儿造成伤害。李 莲虽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将开水壶放置到两岁幼儿能触及到的位置,但开水壶的放置位置毕竟在厨房。对比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事故的发生,小文监护人的过 错要大于李莲的过错,其应承担70%过错责任,李莲承担30%过错责任。

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李莲应承担各项赔偿款32309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支付27309元给小文。